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心理医生核心16条服务条令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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3-17 12:27 发表在 心理咨询师区|点击返回  本版发帖| 查看全部 本帖来自-- 江苏淮安
心理医生核心16条服务条令
第一条
    心理医生应以保障来访者福祉、安全、尊严与合法权益为首要原则开展服务。
第二条
    心理医生应在自身专业资质、执业许可和实际胜任范围内提供服务,不得超范围执业。
第三条
    心理医生应明确职业关系属于专业服务关系,不得将其转化为私人关系、依附关系或控制关系。
第四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在服务开始前,应履行知情告知义务,明确说明服务性质、方式、时长、收费、保密原则及例外情形。
第五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应坚持先评估、后干预原则,不得在信息不足时草率下结论、贴标签或随意给出指令性建议。
第六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应以专业、真实、审慎的方式沟通,不得夸大疗效、虚构能力、误导来访者或作出保证性承诺。
第七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应尊重来访者人格、表达权与现实处境,不得羞辱、威胁、贬低、压制或进行道德审判。
第八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应严格履行保密义务,对来访者身份信息、咨询内容和记录资料予以保护。
第九条
     在涉及自伤、他伤、虐待、未成年人保护或其他重大现实风险时,心理医生应依法依规启动必要披露与保护程**
第十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应坚持合法、必要、最小范围原则处理信息,不得擅自扩散、公开或用于营销宣传。
第十一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应严格维护专业边界,不得与来访者建立不当亲密关系、经济依附关系或其他双重关系。
第十二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不得通过情感操控、制造例外、特殊承诺或过度联系等方式强化来访者依赖。
第十三条
    心理医生发现危机风险时,应将生命安全与现实保护置于优先位置,及时评估、记录、上报、转介或启动危机流程。
第十四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应及时、客观、规范完成服务记录,不得伪造、篡改、隐瞒或遗漏重大风险信息
第十五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应保持收费与服务规则透明,不得利用来访者脆弱状态进行过度营销、诱导消费或不正当牟利。
第十六条
     心理医生应持续进行学习、自我觉察与专业督导,在能力不足、状态失衡或边界模糊时,主动暂停、求助、会诊或转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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